金年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学院办学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山东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函〔2018〕8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1999〕80号)等制度规定,结合《金年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运行情况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提高使用效益。
(二)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满足学院各项工作的需要,逐步实现各项工作手段的现代化。要在固定资产的计划、采购、验收、账务、统计、使用、维护、处置等管理过程中,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促进固定资产在使用周期中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院长是学院固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固定(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负责,分管院长协助院长具体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固定资产的重大变动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代表学院对全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指导、考核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编制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
(四)改进完善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做好信息化平台维护,指导部门资产管理员正确使用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
(五)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并报送财务处及上级财政部门。
(六)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组织资产的效益评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监督检查学校各经营单位以及经营性项目国有资产收益;
(八)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合作办学投入等固定资产报批,监督使用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九)负责组织建筑项目外资产采购计划审核、验收等;
(十)办理国有资产配置、调配、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十一)进行我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评估、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二)与财务处进行固定资产对账,做到账账相符;
(十三)学校其他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工负责管理制度。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办公室、科研处、教务处、学工办、基建部门、网络中心、图书馆、校企合作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宣传部等部门是固定资产的归口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归口管理范围内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归口管理资产的购置计划、论证、验收、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效益评估等,并负责指导及监管使用部门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办理归口管理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事项的审核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手续;
(四)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管理范围是:
(一)财务处:负责对学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价值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明细账;负责将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和配置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保障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实施。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学院建筑物、附属设施(含水电暖气设备设施)、室外构筑物等资产的维护与维修;负责服务性用房及学院出租、出借房屋、场地的维护;负责环卫、绿化设施、植物、道路、围墙的维护维修。
(三)办公室:负责院领导办公用房设施管理;负责机关、教辅单位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室管理调配;负责相关设施与档案文献资料的保管、利用及安全;负责全院车辆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科研设备的调配与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教学科研用房、教学科研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及其他用房的调配与管理。
(六)学工办:负责学生公寓及相关设施的调配与管理。
(七)基建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规划与管理;负责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与管理;负责在建工程(新建或扩建)的规划、论证、批文、设计、施工、验收、预决算、交付使用和办理相关产权证件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大型维修及拆迁管理。
(八)网络中心:负责学院信息化建设规划,并依据规划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设备方案组织论证和提报;负责信息化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九)图书馆:负责建立健全关于图书资料(含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珍版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负责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负责图书馆房屋资源的管理。
(十)校企合作处:负责校企合作项目涉及的学校投入房屋、设备、教学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管理。
(十一)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教学设施设备、实验实训设施设备、计算机硬软件(含电脑、终端、打印机、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及安全防护等)、电教设备(含智慧黑板、投影仪、广播系统、电子班牌等)、网络设备、安保监控、教室监控及门禁等设备的管理、维护与维修。
(十二)宣传部:负责显示大屏、校园宣传栏等设施管理维护。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须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正确使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二)严格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三)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制定固定资产使用计划。
(四)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帐,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五)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入库、变动、报损、报废、出租、出借、联合办学投入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七)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将处置固定资产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并办理移交手续。
(八)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全完整,提供全校资产共享服务及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为固定资产的保管员,固定资产保管员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和盘点工作。
固定资产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配合单位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取得、验收、处置及资产清查盘点等工作;
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维护;
(三)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切实发挥固定资产效用。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指不易移动的大批家具用具类),不论其购置的经费来源均列为学院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性质一经确认,不再变更。
第十二条 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要求,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具体包括: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仪器设备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教学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运输设备、通讯设备、办公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和音频、视频资料等及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各类固定资产执行起点单位价值为:
(一)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起点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
(二)专用设备起点单位价值1500元及以上;
(三)图书、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等原则上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四)以上拟纳入“金年会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未达到上述计价标准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纳入“金年会低值耐用品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置、受让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制作)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制作)中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计价。需经审价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审价报告确定的金额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到期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捐赠方无法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估价报告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随机购入的软件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总值内,不应单独入账,单独购入的软件应单独入账。
(七)新添的交通工具,在上路之前发生的各项费用(如车辆购置税等)应计入固定资产总值内,在上路之后发生的各项费用(如保险费等)则不计入固定资产总值。
(八)文物和陈列品的计价,可以根据实价,亦可估价入账。
(九)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置换实物的原值或评估价值计价。
(十)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价值计价。
(十一)盘盈的固定资产,有价值证明的,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计价;无价值证明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估价报告提供的价值计价。
(十二)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增减调价。
(十三)用外币进口的设备价值,按购买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加上国外运费及关税、海关手续费等其它费用计价入账。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配件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附件报废;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在完成账务处理后,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开出相关入账凭证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对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移固定资产的入账手续。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房屋及构筑物,无论是否具有产权证,都应按造价或评估价计价,全额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对房屋及构筑物进行扩建增加建筑面积的,应按照扩建费用计价对固定资产进行增值处理。对房屋及构筑物进行大修改造或者装修,不发生建筑面积增加的,一般不对其原值做出调整,明显改善和提高使用价值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可按照大修改造或者装修费用计价,对固定资产作增值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取得和验收
第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配备标准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学院三级标准递延方式制定。学院在不改变主管部门制定的配备标准前提下,已制定并下发校级配备标准《金年会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学院各单位根据总体规划和实际需求,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购建计划。购建计划应符合各级配备标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由学院各单位按照《金年会政府招标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金年会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取得形式:
(一)购置。是指学院通过市场采购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二)划拨。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以实物划拨给学院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三)划转(调拨)。是指其他单位无偿划转(调拨)给学院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四)捐赠。是指学院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五)置换。是指学院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等价资产交换,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六)建造(制作)。是指学院立项建造房屋及构筑物,自制仪器设备或装置等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七)盘盈。是指在日常清查盘点或清产核资过程中确认为有物无账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学院各单位取得的固定资产,须经验收后接受,再办理货款结算、入账等相关手续。验收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改扩建或维修基本建设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除基本建设外,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货后,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牵头使用单位、相关专家参加成立验收小组,根据合同、发票进行清点、检查,核对型号、规格、数量和附件数等。在清点核对无误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固定资产的安装、调试和技术验收,并按照《金年会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完成项目验收;
(三)验收人员应按合同规定逐项逐件认定,并将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维修保养卡及附件列入验收范围。发现质量等问题应在现场提出,并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接受和交付使用;
(四)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凭发票、购货合同、验收单、相关公文等材料报送财务付款并登记相关账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凭发票(复印件)、购货合同、验收单、相关公文等材料填报国资管理系统登记审批及入库入账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类固定资产实行定位使用管理单位、定位使用管理地点、定位保管人的三定位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人、保管人、使用人调离岗位时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清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凭验收单录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在每项固定资产上粘贴固定资产条码标签。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编号是固定资产区别于其他资产的最主要标识,具有唯一性。固定资产条码标签,注明固定资产编号、固定资产名称及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对每件固定资产进行标签粘贴。标签应粘贴在固定资产的明显位置,作为鉴别标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一般应按原始套件进行使用,使用人不得自行拆装整合。固定资产作为学院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固定资产进行人为破坏、处理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等。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不同类别固定资产的维护要求,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养与维修工作制度。对日常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各单位要形成工作记录,建立保养与维修工作台账。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组织汇总各类固定资产保养和维修项目,形成年度计划。固定资产的大、中修项目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立项后,列入年度专项预算。
第二十六条 学院内单位之间固定资产的转移,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由归口管理部门和交接使用单位三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相应的账、卡和使用保管责任同步转移。未经批准,各单位之间不得擅自交换学院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指定新的资产管理员,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管理移交手续。学院固定资产使用人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前,单位主管负责人应通知固定资产使用人及时办理实物移交手续,并办理固定资产管理账务移交手续,并将资产交回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固定资产使用人在学院单位之间转岗,原则上不应携带资产离开原单位,确因工作需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批,按流程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第二十八条 房屋与构筑物、车辆等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金年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并根据学院“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报批。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转让、划转(调拨)、出售、置换、捐赠、退货、投资、盘亏等。
(一)报废。是指对超过使用年限、老化、技术落后、严重损坏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作注销处理。
(二)报损。是指对被盗、丢失、毁没的固定资产作注销处理。
(三)转让。是指对多余的、闲置的还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四)划转(调拨)。是指对多余的、闲置的还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范围内作产权转移处理。
(五)出售。是指对单位拥有的存量固定资产产品公开出售,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六)置换。是指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等价资产交换,对确认置换的固定资产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七)捐赠。是指单位将存量固定资产捐赠贫困地区、单位、个人,或单位将存量固定资产捐赠基金会,作产权无价转移处理。
(八)退货。是指对已验收入账,但因质量问题,向供货商退货的固定资产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九)投资。是指单位将存量固定资产用作投资,组建企业或其他性质单位,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十)盘亏。是指通过清查盘点或清产核资,发现有账而实际无物的固定资产,作注销处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事项:
(一)除房屋与构筑物、机动车辆以外,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处置申请。
(二)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对满足报废要求的固定资产提出报废申请,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组织审核后,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会议审批。
(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向主管部门提交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并附处置申报表、评估报告等材料,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四)学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五)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凭上级批复文件和评估报告委托拍卖报废的固定资产,在“金年会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固定资产的产权注销处理,凭处置相关材料,交财务处进行财务核算。
第三十一条 申请报损、盘亏等固定资产处置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向评估鉴定机构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包括历史档案证明、当事人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公安部门报案证明、消防部门灾害证明、学院对责任人处理证明等。固定资产报损、盘亏审批程序参照报废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捐赠,由捐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资产清单,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组织审核后,按照学院“三重一大”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报批,由使用单位提供《对外投资申报单》、投资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备案的评估报告、投资方合作意向书等材料。
第三十四条 出售、转让、置换处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照评估价值或高于评估价值签订转让、销售、置换合同。
第三十五条 特殊固定资产的处置,如房屋与构筑物报废、涉及安全检测的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需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或检测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在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对固定资产实物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不得任意堆放,并应保持原状,不得自行拆装换件。违反制度,造成处置固定资产丢失或部分毁损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应由学院统一处理,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择废品回收单位,回收价值不得低于评估残值。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必须及时入账、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七章 清查核实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核实采用普查(单位自查)和抽查相结合、全面清查和专项核查相补充的方法,重点查清固定资产的账务数据(账务准确性,有无错账)、有账无物(盘亏)、有物无账(盘盈)和待处置数据(待报废、待划转等)的情况。
学院至少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以及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单位固定资产及时办理入账、变更、盘点等,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如实填报处置申请,做到资产清晰、账账、账卡、账实、账证相符。
第四十条 学院各单位负责人及全体工作人员要充分重视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应认识到配合固定资产管理单位、核查单位开展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是自身的应尽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一条 根据清查结果及时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予以处理。
第八章 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单位使用和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管理职责,根据学院的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落实管理措施,负起应有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管理和处置等情况,列入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范围,与绩效考核挂钩,加强固定资产效能使用情况分析。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管理和处置等情况,纳入干部经济责任、年度预算执行等审计范围和监察工作,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监督。
第四十五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学院固定资产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违纪、违法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如有不相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信息表
金年会
2021年11月1日
附件: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信息表
处室(系部): 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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